劳动者权益保护 —“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

发布时间:2025-05-01 04:26

本案情:江苏某公司、淮安某公司均为青岛某物流公司提供外卖配送软件服务平台。青岛某物流公司蚌埠分公司系其分公司,主要负责与其合作单位的蚌埠区配送业务。2020年5月,崔某从事全职骑手。其工资按实际接单量由青岛某物流公司蚌埠淮上站站长统计后计取。后崔某与青岛某物流公司蚌埠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崔某向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双方之间自2020年5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青岛某物流公司蚌埠分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依据:考虑本案中用工较传统用工灵活等因素,故结合庭审调查及双方举证质证,认为崔某从事的主要工作任务(接单、送单等等)是青岛某物流公司蚌埠分公司的主营业务,且其订单调度、班次、奖惩、工资发放等青岛某物流公司蚌埠分公司对其具有很强的管理性及经济人身依附性,故最终判决双方之间自2020年5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青岛某物流公司蚌埠分公司不服上诉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经审理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八部门于2021年7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外卖骑手属于新就业形态的一类,这类劳动关系的确认相对于传统用工模式的认定较困难,故法院在审理时要勇于“刺破面纱”,遏制平台企业规避风险,损害劳动者权益行为存在。同时骑手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注意原始证据留存等,以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网址:劳动者权益保护 —“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 http://c.mxgxt.com/news/view/91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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