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联盟》游戏人物侵权案[1]
前荷兰国脚戴维斯将《英雄联盟》开发商Riot Games告上了一家荷兰法庭,指责游戏中“夺命先锋”卢锡安的世界杯主题皮肤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最终拳头公司败诉。
戴维斯曾经联系过 Riot 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使用游戏角色卢锡安的“夺命先锋”皮肤,并将之移除。戴维斯认为该皮肤中卢锡安的肤色、发型、姿势、具有侵略性的运动风格和令人印象深刻的眼镜,都是以他本人形象作为蓝本。
Riot表示“夺命先锋”卢锡安皮肤的创作灵感确实来源于球员戴维斯,但玩家不会将游戏内的虚拟角色和真实的戴维斯混为一谈。不过法官不接受这个抗辩理由,法官认同戴维斯的观点并判 Riot 败诉,此外为了保护戴维斯的肖像,Riot 还需要清算这款皮肤在荷兰区的所有收益,并对戴维斯做出等额赔偿。
事实上在国外尤其是在美国,类似肖像权争议不在少数,但是最后能胜诉的则是少数。在国外,真人形象一般采用肖像权保护,但是肖像权属于隐私权,但是对于名人的公开照片来说,由于其照片早已公开,而名人形象所蕴含的价值也非精神价值而是商业上的经济价值。在此类案件之中游戏厂家也是看中了名人形象的号召力与经济价值。
本类案件之中,游戏厂家采用美术绘画的方式,绘制了新的美术作品,从著作权角度来说作者及厂家对这些美术作品具有著作权,而且由于美术作品和真人形象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大多数案件之中厂家往往是拿一些美术作品与真人形象的区别一次来主张该美术作品并非名人肖像,而法院也往往基于文学创作的自由考虑,不认为厂家的行为是侵权。
本案中,Riot同样认为这款皮肤与戴维斯真人之间的相似度并没有那么高,玩家也不会将两者混为一谈,在玩家群体里,他们也通常把这个英雄叫做“奥巴马”。
本案之所以法院判戴维斯胜诉,关键是Riot内部的QA分析师Baconhawk在2014年发布的一条推特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条推特内容显示,卢锡安的世界杯皮肤形象来源正是戴维斯本人。
《侠盗猎车5》肖像权纠纷案[2]
街拍女王林赛·罗韩于2014年7月诉Rockstar在其游戏作品《侠盗猎车5》中侵犯本人的肖像权。罗韩认为游戏中的LaceyJonas明显是在模仿并揶揄自己,连封面人物所用的手势都如出一辙:
但曼哈顿地区法院驳回了这桩诉讼,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游戏使用了林赛·罗韩的形象、身份、嗓音,及照片。而且法官还认为,即便游戏角色参考了罗韩的形象,由于游戏创作基于非现实的虚构,不符合法律中利用他人形象牟利的定义,原告关于Rockstar利用自己肖像权推销作品的指控不成立。
在美国,类似案件几乎全部以原告败诉告终,原因在于游戏公司有着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支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已经延伸到电子游戏领域。
六小龄童诉蓝港在线肖像权纠纷案[3]
2010年,原告六小龄童以蓝港研发的网络游戏《西游记》侵权为由起诉蓝港,后者在产品《西游记》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了自行绘制的“孙悟空”形象。六小龄童认为,蓝港使用了自己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对外销售获利,侵犯了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蓝港停止使用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六小龄童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非其本人肖像,蓝港公司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六小龄童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方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六小龄童饰演的“孙悟空”形象存在一定差异;观众能够立即分辨出此“孙悟空”非彼“孙悟空”,更不能通过游戏形象与六小龄童本人建立直接联系,故不构成侵犯六小龄童的肖像权。因此驳回六小龄童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结 论
判断游戏公司的游戏形象是否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应以确认该形象能否反映明星的相貌特征并与明星建立联系为前提。而由于游戏人物终究会和明星的相貌有所区别,如果在两者的区别上做够文章,会降低侵犯肖像权风险的可能性。
在游戏人物形象设计时,可以参考名人人物形象,但不能排除的是,如果游戏人物与名人形象相似度高,导致游戏形象与名人形象建立直接的联系,则有被判定为侵权的风险。
注释:
[1]报道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45c8150102wxho.html
[2] 报道网址:https://www.douxie.com/zx/43709.html
[3]报道网址:http://www.techweb.com.cn/internet/2013-06-26/13054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