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明星代言廣告需三思而后行

发布时间:2025-05-18 07:16

原標題:評論:明星代言廣告需三思而后行

   原標題:為明星代言廣告 戴上“緊箍咒”

  8月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証者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等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証明﹔由此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須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修訂草案的內容,彌補了之前立法層面的短板,將明星代言責任進行了強化,為消費者暢通了重要維權通道。

  廣告法修訂草案更傾向於保護弱勢地位的消費者,這無疑為明星代言廣告行為戴上了“緊箍咒”。其實,這也給明星們提了個醒,隻要將自身行為植入廣告中,必須要以使用為前提,並確保廣告中的效果和作用。基於此,明星們不管承接何種廣告,都要“三思而后行”,不能為了金錢而肆意為之,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趙守翠

  一個有問題的藥品或者是產品,之所以能夠欺騙消費者,明星廣告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更大的責任,還是在於監管部門。如果監管部門盡職盡責,無效甚至有害的產品怎麼有機會讓明星代言呢?面對問題廣告,我們的監管部門顯得義憤填膺,公眾也跟著叫好,豈不知是讓明星背了黑鍋而已。

  ——郭元鵬

  明星代言商品,靠什麼賺取商家的代言費?不是美麗、不是帥氣、也不是演技,講到底是公眾授予明星的信任光環。公眾信任明星,明星把信任賣給商家,商家付費讓明星代言,那麼,明星為公眾把好商品的質量關當然合情合理。出來混成了名,早晚都是要還的,可別拿著公眾信任賺錢,還不對公眾負責。拿了廣告費,還是把一把商品的質量關,別讓劣質商品毀了自己多年攢下的節操,還要賠付相應的罰款,落得個人財兩空,對誰都不好。

  ——殷立飛

  一般而言,明星是不會希望看到自己代言的產品出問題的,因為這樣會傷及他的名譽。一旦明星的“羽毛”受損,大眾心中有杆秤,自然會對他今后代言的產品產生懷疑﹔商家因勢利導,也就不傾向於找這些“問題明星”來代言﹔由此,明星也就會倍加珍惜自己的“羽毛”。這個過程輪轉並不需要法律的介入,隻要問題產品曝光透明,市場自然會做出反應。至於明星明知產品有問題仍堅持代言,甚至與商家共議虛假廣告,現有法律足以對其進行懲罰,無需廣告法多此一舉。

  ——王嘉和

  立法終極目的是為了規范秩序服務的,具體到明星代言,核心是確立代言真實性的法律責任界線。具體條文涉及在尊重民意的同時,還應考慮到具體的操作性。“代言先用”或許能夠對明星代言起到一定的規范作用,但是具體到司法實務,如何判定代言的產品明星是否用過?同時,如果明星沒有用過代言的產品,而產品沒有問題,要不要對代言的行為追責?這些問題很有可能使得條款在實踐中面臨兩難境地,要麼是再打法律補丁,發生權利誤傷,要麼是因為執行無據而淪為僵尸條款。

  ——房清江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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