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法庭故事之蔡徐坤解约案(一审)
蔡徐坤(KUN),1998年生,中国内地男歌手、演员、音乐制作人。目前在娱乐圈也是顶流爱豆。我之前经常记不住蔡徐坤的脸,后来在芒果台的一次晚会中看到觉得长的相当俊美啊。
看到蔡徐坤案子纯属偶尔,因为自己好奇现在很多天价违约金的经济合同到底能不能解除,就去搜了一些案例,然后就搜到了蔡徐坤案。蔡徐坤与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 年8 月30 日立案,于2018 年4 月25 日进行审理。
由于这个案子前后又涉及到好几个案子,所以打算慢慢讲,今天这个归纳仅仅是针对一审判决结果。
图片来自裁判文书网
2015 年,蔡徐坤因参加“星动亚洲”节目签约了好样传媒(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在节目录制过程中,由于节目制作方转让,蔡徐坤被告知要转签合同,否则无法继续参加节目。这多少有点“逼良为娼”的感觉,蔡徐坤为能继续完成“星动亚洲”节目的录制,与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合同约定:
蔡徐坤委托上海依海担任他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演艺娱乐事业的独家全权经纪人。并对合同中一些基本概念、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和合同期限、委托权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佣金、总收入及其应用、合同暂停履行、合同终止、知识产权、合同的修改及提前解除、违约责任、赔偿、纳税、法律适用、争议的解决、续约等条款予以约定。
但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半年内,依海影视又要求蔡旭签署了一份《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在旁观者看来都相当的不合理,主要修改了以下条款:
原合同1.5 条款中“聘用的时间自动延长2 年”修改为“聘用的时间自动延长三(3)年”;原合同13.3 条款及13.4条款中“赔偿金人民币捌佰万元”修改为“赔偿金人民币捌仟万(RMB80,000,000)元”;原合同13.5 条款中“提前解约赔偿金每年叁佰万元人民币”修改为“提前解约赔偿金每年叁仟万元人民币(RMB30,000,000)”;原合同15.1 条款中“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佰万元”修改为“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仟万元(RMB80,000,000)”。这样的天价违约金下,合约中还约定蔡徐坤需要承担自己演艺事业活动的成本投入,另外还要求对蔡徐坤演艺活动收入提取高额分成。
但从判决书披露的内容看,怎么看怎么像影视公司空手套白狼的感觉。虽然依海影视认为当初签合同是双方合意,蔡徐坤在合约期间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违反合同条款等等,但作为旁观者想说一句,所谓的契约精神应该建立在互相尊重平等的基础上。
这个案子一审法院最后判决认为:《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及《〈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之补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鉴于系争《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及《〈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之补充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本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及《〈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之补充合同》。对于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因合同解约引发的赔偿问题,因双方均未涉诉,双方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主张相应权利,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其他反诉请求,被告方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驳回。
所以一审来看是支持这样的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但至于赔偿问题一审法院并没有做出处理,所以这一审之后上海依海和蔡徐坤以及蔡徐坤工作室又接连打了好几场官司,后续的判决情况等整理后慢慢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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