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该有多少隐私权1
“隐私权”的法律概念诞生于19世纪末的美国,上世纪70年代,美国、法国、英国等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隐私权的专门法律。在中国,虽然还没有对“隐私权”的专门法律规定,但许多法律学者早已将其纳入到“人格权”中,成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众也普遍具有了保护个人隐私和尊重他人隐私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司法实践中也已经有了关于隐私权的司法判例。
法律学者普遍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权利,可以具体到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甚至内心世界,可以包括其过去和现在纯属于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和秘密。保护隐私权,就是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人生活不受侵害,精神安宁不受打扰。但对于演艺明星来说,其隐私权相对于普通公众要受到一些限制。
演艺明星的喜怒哀乐、衣食住行、言谈举止、生老病死乃至各类丑闻,都会满足普通公众的好奇心。而许多明星并不介意让公众知道他们的部分隐私,包括工作计划、婚恋、兴趣爱好等,甚至在特定时机会向媒体和公众主动披露,希望以此引起大众的兴趣,提高其知名度,以促进演艺事业发展,获得经济利益。只要是明星主动自愿披露的个人隐私,媒体和公众对其进行评价和探究,当然并不侵犯其隐私权。如芙蓉姐姐是通过“秀”身材成为娱乐明星的,她当然就得容忍媒体或公众对其身材的褒贬和探究;房祖名是靠父亲成龙提高了知名度,他显然就得容忍媒体或公众对其父子关系的评价和探究。
演艺明星虽然也有知名度,但毕竟与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官员不同,其隐私权也就要与政府官员有所区别。政府官员应该公布个人财产,因为其财产收入是否合法,甚至其道德修养是否高尚,都直接牵涉公共利益,而不能简单看作是个人隐私。但明星的个人财产不牵扯公共利益,就没有必要公布。可是,一些明星偷税漏税,媒体对其来源不明的私人财产进行披露,防止其偷税漏税,这就牵涉到公共利益,不属于个人隐私。明星由于享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如果行为放荡不羁,道德水平低下,必将冲击公序良俗,他们的严重违约行为也对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冲击,如一些明星违法和违约,随意撕毁合同,制造拒演风波等等,这些都不受隐私权的保护。正当报道明星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活动乃至家庭生活,比如世界杯期间报道一些球星的成长历程,采访他们的家人,对他们的生活予以披露和报道,也属允许之列。
明星的隐私权的边界,应该是在不牵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家庭生活和正常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正常通信秘密与自由不受侵犯;正常婚恋生活不受他人干扰;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受侵扰。在2009年初发生的“艳照门”事件中,陈冠希的性生活虽有道德瑕疵,但显然与公共利益无关,公布艳照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几年前有人在网上公布了600多位明星的手机号码,也有个别媒体公布演艺明星的家庭住址,这都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还有,公布刘嘉玲早年被强奸的照片,在白冰冰女儿被绑架事件中对裸体、尸体拍照并刊登,在王菲女儿出生前到产房拍照,都对明星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构成了明显而严重的威胁或伤害,应看作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
而一些明星在公共场合私人购物,与异性共餐,送孩子上学,观看球赛等行为,被娱乐媒体广泛报道,对明星的正常生活构成了一些侵扰,但是否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还存在争议。这些行为是否在明星应当容忍的范围内?从司法实践来看,明星几乎不会为此类事件提起诉讼,因为提起诉讼的后果可能是引起媒体和公众更大的关注,从而使其受到更大的伤害。
而在郭德纲事件中,郭家别墅侵犯公共绿地涉及公共利益,显然已经超出了明星的隐私权范围,记者的正常采访是对公共知情权的维护,当然是正当的。郭德纲试图以明星的个人隐私权来对抗公共知情权,是对舆论监督的一种挑衅。《凤凰周刊》评论员叶匡政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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