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明星”刑法学教授们关于“网络犯罪”的前沿研究集锦
刑事法学理论的输入与输出
林维,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缘 起
2019年8月下旬,我和梁根林教授、于改之教授、付立庆教授、江溯教授、王莹教授、付玉明教授、王华伟博士等前往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参加由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主持的“法律和人工智能”国际研讨会以及希教授和梁教授共同主持的中德刑法学者研讨会,会议的主题分别是网络犯罪和共同犯罪。
这是我第一次去维尔茨堡,希教授很热情地将我们安排在当地一个很有名的酒店,紧挨着古老的维尔茨堡大学,并且步行五分钟就可以到达美茵河。
在维尔茨堡的这些天,我每天早晚都会在那里散步,夏风清凉,偶尔闲情。
维尔茨堡和德国的其他城市略有不同,我们一般所了解的大部分德国城市都是以啤酒而著称,不过维尔茨堡却是以干白葡萄酒而闻名,所以会议中间有一次晚饭后,我和几位留德的博士相约漫步在美茵河的老桥之上,一边聊天一边远眺山顶的马林贝格要塞城堡和连绵成排的葡萄园。
时近八点,但天色仍然明亮,夕阳尚未全部隐没,光在云层中穿行变幻令人遐想。成群的居民和游客都端着干白,三三两两地站着聊天。
此地著名的弗兰肯干白源自雷司令葡萄,自我们到达后希教授就一直自豪地推荐,所以那天晚上我们几个也就倚着老桥的石栏,边晃酒杯边聊刑法。
所有在德国访学或者攻读博士学位的同学既有中德刑法差异巨大的感受,也有一种找到了理论宝藏的欣喜,体会到德国刑法由繁复概念所构建而成的知识体系的精细性,感慨浩瀚资料所带来的层层累积的知识的压迫,但同时也会产生一些焦虑。
如何将德国刑法的丰富积累尤其是新问题、新理论尽快地传播至国内,以分享、同步学术思想?如何将德国刑法的学术体系和中国的问题意识、话语体系更加紧密而妥当地结合?如何将德国的刑法理论雪落湖中一般,了无痕迹地化入本土环境之中,并因此建立自己在中德刑法交流和中国刑法发展过程中的独特地位?
尽管我在北京语言大学学过一年的德语并获中级证书,原本也准备到弗莱堡大学继续高访项目,但后来因为工作变化而取消,未能坚持下去将其运用于学术研究,深以为憾。
不过我始终认为,对于所有刑法学者而言,吸纳包括或者说尤其德国刑法在内的国外刑法理论和思想对于学术的进步毫无疑问是极为必要的。
因此,趁着微微的酒意,我提议,我们可以编一本外国刑事法译评,以推动国外刑法的问题意识和理论解决较之目前能够更迅速地进入国内研究人员的视野。
就这样,那天晚上一起微醺摇晃而返的博士,包括在维尔茨堡大学、慕尼黑大学等高校进行联合培养或攻读学位的刘畅、唐志威、郑童、邓卓行等同学以及现在已经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职的王华伟博士,就自然成为外国刑事法译评第一卷译者团队的主要成员。
与学术专著的翻译或者较为宽泛的学术主题的翻译汇编不同,我建议尽可能地将每期的主题集中于一点,每期聚焦于一个特定领域,从而形成一个连续性的、专题性的译评,并在适当的时候更加集中于某一个特定的议题或者问题,也不仅仅是翻译,未来也希望有更多的研究评论,使得特定的读者能够针对性地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学术文献。
在那个干白一般凉爽清冽的晚上,我们也商定了包括本卷网络犯罪主题在内的若干议题,准备陆续译介。
我也特别建议每一期有一位博士作为副主编,和我一起具体组织论文的选定等事宜。这就是现在第一卷所呈现出来的特点。几位年轻的博士也贡献了其他很多特别有意义的建议。
那天晚上我们也讨论了很多中外法学交流以及博士论文写作的话题。
另一天晚上,也是这几位博士会后带着我们几个老师夜游古堡,在高耸的城墙之下、黢黑的森林中俯瞰灯火如星、明灭相间的维尔茨堡城区,讨论也仍然主要围绕刑法而展开。
在不算太长的时间里,论文基本选定,几位博士翻译的速度也很快,遴选的眼光、选定的论文本身和他们的语言功底确保了本卷的学术质量。
尽管我没有能力评价中国同学的德语水平,但是梁根林老师曾经的感慨似乎能够侧面印证他们的水准:在中德刑法交流的初期,寻找合适的翻译者是一件令人困扰的事情,不过随着一批又一批博士的积极参与,最近的中德刑事法交流的笔译和口译工作几乎都是由留德的中国同学们来担任,并且也都圆满地完成了任务。
在维尔茨堡的这次会议中,刘畅博士就灵机一动地将梁老师致辞中引用的“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巧妙地翻译为“我们的友谊深若北海”,而博得我们大笑鼓掌。
最近,随着一批又一批留德尤其是从德国取得博士学位的学者例如王莹、王钢、陈璇等我个人较为熟悉的几位老师的归来,他们的视野、见地和观点令我耳目一新,他们所介绍的德国刑法的最新理论也部分地弥补了像我这样在语言上存在一定缺陷的学习者的遗憾,特别是他们将德国的刑法理论创造性地、简洁地运用于中国本土问题的解决,确实为中国刑法理论乃至实务的进步带来了新的动力。
思 考
中国曾经也是一个法律尤其是刑法输出的国家,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制对东亚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按照穗积沉重在《法律进化论》中所述,日本早在奈良朝时代即开始输入汉学,同时开始继受中国法,此后日本乃有成文法。大化革新之后日本学习了中国法律而制定了大宝律,从而逐步形成了日本中世纪的法制。
不过,晚清之后,中华帝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开始为西式制度所渗透、取代,来自西方的法律规范、原则、理论、概念在中土不断传播。
此后,我们在很长时间内成为外来法律概念的广泛接受者。
必须承认的是,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开放和移植本身,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所取得成就的组成部分。
当下我们所使用的大量刑法理论、观点、概念,很多均来自于国外刑法理论,例如客观归责理论、期待可能性、归责,等等,很多已经成为我们耳熟能详、惯常使用的用语。
可以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为中国刑法研究提供了更多、更精致的分析工具库。
我们很难想象,如果我们想要完全摆脱这些外来的范畴,我们又如何去深入地讨论一个刑法理论问题。
实际上,伴随着教学体系、知识体系的更新,越来越多的学生即使在开始司法职业之后,也仍然习惯于用他所获得的这些话语体系去进行案件的分析和办理。
20世纪80年代的刑法文献和40年后今天的刑法论文,无论在刑法理念、研究范式、使用话语乃至援引文献,都迥然不同,仿佛真的具有世纪差异。
刑法总论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越来越多地吸收、汲取了国外刑法理论尤其是德日刑法的概念体系,总论的精细化、理论化在最近十年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并且这种整体意义上的精细化仍有继续发展的倾向,甚至于有的学者认为我们应当反思中国刑法总论的德日化倾向,或者必须回应某些实务工作者对理论如此精细化是否具有实务必要和意义的质疑。但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个伪问题。
在这样一种法律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近代以来的法律翻译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每一次国门开放的后面,都产生了一批又一批的法律翻译作品。国力孱弱的时候,西方法律的引进其实是一种被动的选择。
但在此过程中,法律范畴的引进、理念的革新、制度的移植,客观上毫无疑问地推动了中华法治的蜕变和革新。
而现在,我们则应该更为自主、更为自觉、更为自信地汲取各国法律制度的精华,而为我所用。
所谓应当更为自主、更为自觉、更为自信,是说这样一种外来知识的移用,是建立在对自我的深刻认识基础之上,了解自身理论的不足或欠缺,知道自己的需求和期待;是建立在对国外知识体系的一定理解之上,清晰地知道这样一种知识其精妙之处在哪里,其弊端在哪里,而非囫囵吞枣、照搬照抄;是了解特定的理论对于自身实践的适应性,即为我所用,能够用来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是完全建立在一种客观的、学术的立场上而非基于意识形态所做出的一种判断和选择。
有时候,这些知识能够为我们直接加以采用;有的时候,有的知识可能并不为我们所接受,但是了解它仍然具有借鉴参考的价值,能够开阔我们的视野。因为观念越是多元,共识才越珍贵。
当然,完美的交流应当是双向的。从倾听到对话,从对话到输出,但这仍然需要过程。因为输出既是一种把对方作为客体的阐明,更应当是对方作为主体的赞同和接受。从倾听到对话的过程中需要摆脱盲信和依赖。
井田良在谈到晚近日本刑法教义学出现的最为重要的变迁时,认为是日本刑法学在此期间已经摆脱了对德国刑法教义学的过度依赖,早前曾经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学者们或多或少不加批判地将德国刑法教义学的讨论移用于日本,并且经常热衷于进行学说代理人之间的论战。如今的日本刑法学者反对这种做法,他们现在已经不再试图借助德国文献,而是试图从本国的审判实践或者本国的刑事政策情势中去发现问题,进而寻找能够更好地与日本的法律和日本的法文化相适应、并因此具备信服力的问题解决之道。
尽管因为政治体制、法律体制的不同,我们并不存在这种对德日刑法的整体依赖,但在理念上,我们仍然需要对这样一种依赖给予足够的警惕。理论之树只有扎根于最为适应的土壤,才能根深叶茂。寻求从自身的实践中发现真问题,发挥中国智慧并进而找到最适应我们自身特点的理论去加以解决,通过这样的循环往复,提升、升华我们自身的理论,这才是最为长久的解决之道。
这也是西南政法大学成立比较刑事法研究院的初心。
我们试图能够更为精深细致地掌握国外的刑事法学理论,从而更好地理解其中内在的逻辑,并且以一种更为开放的心态来探究其中蕴含的一般性理念、方法论和规则等。
但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试图在这样的对话过程中,立足中国当下的刑事法实践,建构更为独立自主的中国刑事法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并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以一种更平等的姿态和更饱满的法治资信,促进不同法域的刑事法的对话、传播和融通。
我们也希望,未来在各位前辈、同仁的支持下,我们能够将本书打造成为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研究院的“院刊”,成为一个开放的学术对话交流平台。
内 容
本卷的主题是网络刑法。
之所以选定这一主题作为本书的起始,主要是因为当前网络犯罪的发展引发了层出不穷的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国外的法学理论是如何处理这些共同的难题的。
尽管我们也发现,由于网络应用程度不同等原因,各国的网络犯罪实际上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代际差异和规制区别,不过,其中所涉及的刑法理论,其共同性可能会大于其差异性。
实际上,在最近几年中,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线上线下生活场景的高度融合促进了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实际上使得所谓网络犯罪已经覆盖了几乎所有的犯罪。
在未来的五年内,所谓网络犯罪可能也就没有什么特殊的含义了,刑法教科书中的任何一章,无论总论还是分论,我们都将不得不讨论,这一章的传统刑法理论问题如何适应网络化的场景。
因此,刑法理论应当有一场全面而广泛的革新,以便实现刑法学的“网络化”。
在本卷中,维尔茨堡大学的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研究了数字化和虚拟化给法律体系所带来的改变,德国图宾根大学的约尔格·艾泽勒教授研究德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核心问题,美国马里奥·特鲁希略教授详尽地介绍了美国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联邦及各州的规定,尤其介绍了其中所涉及的宪法性争议。
网络犯罪中相当大的比例涉及财产犯罪,尤其是诈骗类犯罪,因此本卷将这一问题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德国帕绍大学的布莱恩·瓦利留斯教授研究了现代支付交易中的诈骗行为,尽管其所描述的所谓现代支付手段仍然是支票、信用卡等,但是随着支付手段的网络化、数字化,由于和传统财产犯罪中的财物转移、占有流程有所不同,对这一类行为的定性也产生了很大争议,其问题显然要更为复杂,不过其中的很多观点对于实质性地理解当下我国基于更为现代的支付手段如扫描二维码而产生的财产犯罪的性质,仍然具有启发的价值。
与此同时,英国索尔福德大学的尼尔·麦克尤恩博士介绍了网络诈骗的现状以及法律规制的趋势,尽管这篇论文并非一篇教义学的论文,但是其关于网络诈骗的描述对于探讨此类行为的定性仍然具有基础性意义。
希尔根多夫教授则提供了其有关德国计算机诈骗罪即德国《刑法典》第263a条的评注,对该罪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一条的设置也是要弥补德国《刑法典》第263条存在的保护漏洞,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存在对人的欺诈,因此,通过不当手段影响数据处理进程的结果、造成财产损失的,不能适用诈骗罪。
对此,可以对比我们有关机器是否可以被骗的争议,讨论不同立法体例下解决方案的差异及其利弊分析。
在数字化时代,平台的崛起部分地改变了经济体系的生产关系,形成了原有社会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变革,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产生了经济、政治、法律、社会关系中权力的重新分配和布局。
其所产生的特有的平台现象,要求民法、行政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从不同角度对它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变化进行研究,平台治理问题成为数字时代学术和实务中的热点之一。
本卷中,邓卓行博士翻译了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北威州)的立法提案,该提案的目的就是想在德国《刑法典》第126条之后增设第126a条,用以处罚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为犯罪实现提供服务的行为,这是典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其原因也在于传统的刑法教义学逐渐无力解决传统犯罪网络化所带来的复杂问题,比如传统的正犯和参与犯体系就很难回应网络中的共同犯罪。倘若增设这一条款,那么这些在互联网上新出现的刑法问题便可以直接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这和我们刑事立法的动态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似乎也说明各国法律解决方案中的普适逻辑可能远远超过我们所想象的法律规范的差异性。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2021年,德国又公布了增设德国《刑法典》第127条的立法草案,着眼于强化特定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并且据此修订的新法已经于当年正式生效。刘畅博士对这一新的立法草案进行了译介,从而和邓卓行博士的译文一起,完整地反映了这样一种立法的动态演变,从而能够让我们更为清晰地了解这一立法演变的过程,并明了其中的逻辑变化。
维尔茨堡大学的托比亚斯·赖因巴赫教授研究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五刑事审判庭有关Kino.to网站运营者和用户的刑事可罚性的决议,该案认定,以广告收入营利为目的运营互联网门户网站,而在该网站上公开发布由第三人以违反著作权法的方式复制或上传的电影之链接,成立德国《著作权法》第106条第1款所规定行为的共同正犯。尽管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诸如《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同样规定,实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务中,诸如该罪和共犯的区分确实是一个微妙的问题,也涉及门户网站或者平台的责任界定,需要我们加以认真思考。
当下,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围绕数据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民法典对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也做了与时俱进的阐述,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纳入保护范围,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平衡权益保护与技术创新利益。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也相继通过。
与此伴随的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网络社会逐渐形成,研究开发人工智能成为一个高潮,令人期待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围绕人工智能而产生的近期或远期刑法问题,尽管人工智能的发展尚未达到真正威胁人类利益的时刻,探讨人工智能场景下的人类利益显然是一个虚拟问题,天马行空和耸人听闻的研究未必是一个规范意义的研究态度,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数字化时代中,围绕数据、人工智能而产生的刑法问题必须是我们特别关注的领域。本卷刊登的论文中,日本大学副教授西贝吉晃探讨了针对网联车辆的网络攻击与犯罪的认定,京都大学副教授稻谷龙彦集中探讨了人工智能设备的刑事法规制,这些成果对于我们研究当下无人驾驶场景下以及针对人工智能设备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很好的参考。
当然,当下问题的重心其实更主要地还是数据、人工智能和传统犯罪本身相结合的领域。
就此,托比亚斯·赖因巴赫教授还贡献了《德国〈刑法典〉第242条非法占有目的在数据和信息载体案件中的新挑战》,具体研究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在数据领域案件中的认定问题;同时在其《数据赃物罪或信息赃物罪?》一文中批判性地讨论了德国《刑法典》第202d条对数据赃物的形式性保护方案。
此外,数字化时代犯罪行为也在不断“创新”,刑法的规制也必须亦步亦趋、日新月异,英国德蒙福特大学丹尼斯·贝克教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王晓晓对数字化时代侵犯隐私行为的犯罪化问题进行了研究,比利时根特大学西格丽德·雷茨、耶伦·扬森针对数字通信技术在比利时人口贩卖活动中的作用,讨论了犯罪活动如何利用科学技术达到“互动创新”,提醒我们科学技术的双刃性。
当下,随着更多的学者能够越来越流畅地使用某一外语进行交流和研究,翻译的作用和意义似乎有所减弱。不过,绝大部分读者仍然需要采用一种更为便捷快速的方式获取知识,尤其是考虑到一个人掌握几种语言的困难程度,翻译对于跨语言学术交流影响力的拓宽,仍然具有毋庸置疑的作用。
在这些论文作者中,既有德、日、比利时等欧陆的学者,也有英美的学者,当然德国学者占了相对较大的比例,这可能和本卷的译者队伍的关注领域有关。
未来,我们会尽可能更为广泛地关注各个法域的有关理论动态,也热忱地欢迎更多的译者予以关注支持。
相应论文中,原文是已经发表、出版的成果,未来我们同样希望能够邀请到更多的国外专家愿意中外文同步发表或者中文首发。其中有一些论文的发表已经有一段时间,考虑到这一领域的快速发展,在确保论文的观点、理论尚未滞后的前提下,我们仍然加以选用,不过未来我们将会格外重视成果发表的实时进度。
在本卷中,我们编发的都是译文,没有一篇是对国外刑法理论或刑法制度的研究评论,这是最大的遗憾。
未来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更多作者尤其青年博士的支持,能够编发更多中国学者的外国刑事法学的研究、评论成果,也包括编发诸如英美法的学者对大陆法的理论和制度所进行的研究评论这样的跨语言、跨法域的研究成果。
致 谢
首先,要特别感谢希尔根多夫教授,除提交自己的论文以外,他还专门为我们的第一卷写了序言以示支持。因为他的大力推动,晚近中德刑法学术交流频密,以至于我们很多博士都很直接地称呼他为“希教授”。
其次,我们所有的译者都无私地参与其中,承担了从联系版权到翻译、互译等大量的工作。同时,也要感谢很多虽然没有参与本卷翻译,但承担了校对工作的年轻博士们。
再次,在本卷编辑过程中,在北京大学和弗赖堡大学先后拿到博士学位且目前在北京大学工作的王华伟博士功不可没。
华伟博士曾经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习,在我为他们班级讲授刑法课程时,就对他的好学和认真刻苦印象深刻。
他精通德语和英语(现在他的英语似乎也有点德语口音了),在北大举行的几次学术会议都由他承担了主要的德语翻译工作,颇受好评。不仅如此,华伟博士最近专注于网络犯罪,充分运用德国刑法的案例和学术文献,撰写了几篇颇有见地的有关网络犯罪的论文,展示了其极为优秀的学术功底,因此第一卷由他来担任副主编就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
我相信未来每期的副主编也将会如此尽责。作为主编,我的任务更多的则是为这些在国外学习的、对中外法学交流充满热情的青年博士提供一个平台,努力促成这一事情能够持续地进行下去,也促使我自己始终能够和他们一起关注、思考、学习、讨论这些有趣有意义的刑法问题。
这本书也是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试图努力探索、推广的刑事法判解研究系列的内容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已经成立四十余年,但作为一个大学,它仍然是年轻的,我们需要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诸多领域不断努力,未来我也期待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教授以及博士、硕士乃至本科生更多地共同投身于此,为共同推动刑事法理论的进步做出贡献。
译事艰辛,每位译校者都付出了巨大努力,我也在最后尽可能勤勉地对全书所有译文进行了专业校对,就翻译问题和每位译者进行了沟通。但命中注定的是,书中仍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差错,恳请读者见谅,我们也会继续加以改进。
目前预定第二卷、第三卷的主题分别是“量刑”和“诈骗罪”,也希望更多译者和作者能够参与其中,把这样一个平台建设得越来越好,共同促进中外刑事法的对话和交流。
主编简介
主编 林维
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曾在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学习,挂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获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构专家顾问,并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多个学术职务。
副主编 王华伟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博雅博士后,德国弗莱堡大学(马普刑法研究所)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网络犯罪、信息刑法、刑法教义学、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出版德文、中文专著两部。
外国刑事法译评(第一卷):网络犯罪 目录
【主题专论】
数字化、虚拟化和法律
〔德〕埃里克·希尔根多夫 刘 畅 译 唐志威 校
计算机刑法的核心领域
〔德〕约尔格·艾泽勒 吕翰岳 译 喻浩东 校
现代支付交易中的诈骗
〔德〕布莱恩·瓦利留斯 王芳凯 译 郑童 校
德国《刑法典》第 242 条非法占有目的在数据和信息载体案件中的新挑战
〔德〕托比亚斯·赖因巴赫 申屠晓莉 译 吕翰岳 校
数据赃物罪或信息赃物罪?
〔德〕托比亚斯·赖因巴赫 唐志威 译 王芳凯 校
【刑法评注】
德国《刑法典》第 263a 条(计算机诈骗罪)评注
〔德〕埃里克·希尔根多夫 刘 畅 译 申屠晓莉 校
【判例研究】
联邦最高法院第五刑事审判庭 164/16—2017 年 1 月 11 日的决议:论 Kino.to 网站运营者和用户的刑事可罚性
〔德〕托比亚斯·赖因巴赫 喻浩东 译 邓卓行 校
论 Kino.to 网站运营者和用户的刑事可罚性———兼评莱比锡州法院 2012 年 6 月 14 日判决
〔德〕托比亚斯·赖因巴赫 喻浩东 译 邓卓行 校
【立法动态】
修订德国《刑法典》第 126a 条的法律草案———在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不法货物和服务的独立可罚性引入
邓卓行 译 刘 畅 校
修订德国《刑法典》第 127 条的法律草案———运营互联网犯罪交易平台和提供相应服务器基础设施的可罚性
刘 畅 译 林勇涛 校
【环球视野】
美国的计算机犯罪
〔美〕马里奥·特鲁希略 杨新绿 译 刘书铭 校
困局:网络诈骗
〔英〕尼尔·麦克尤恩 郭旨龙 朱军彪 译
论数字时代隐私侵扰的犯罪化———不被数字监控的合理期待
王晓晓 〔英〕丹尼斯·贝克 刘继烨 译 陈禹橦 校
人口贩卖与科技互动关系———分析数字通信技术在比利时人口贩卖活动中的角色
〔比〕西格丽德·雷茨 〔比〕耶伦·扬森 杨 雪 译 刘继烨 校
针对网联车辆的网络攻击与犯罪
〔日〕西贝吉晃 马天成 译 姚培培 校
论有关人工智能设备的新的刑事法规制
〔日〕稻谷龙彦 马天成 译 姚培培 校
外国刑事法译评(第一卷):网络犯罪
林维 / 主编 王华伟 / 副主编
当前,我国的刑事法研究不仅日益繁荣,而且正处在重要的转型阶段,更多地借鉴国外前沿研究成果正当其时,这既能为我国了解国外前沿成果创造更多的机会,也能为我国刑事法研究走向世界铺平道路。本书秉承开放包容,博采众长的理念,旨在通过翻译国外刑事法的前沿成果,来为我国刑事法研究提供域外经验,扩展视野。
本书主题是当下国内外最为关注的网络刑法问题,内容主要遴选近来国外关于网络刑法的前沿论文、立法、判例,分主题专论、刑法评注、判例研究、立法动态、环球视野五个栏目,目的在于通过引介德国、英美、日本的先进研究成果,为我国网络刑法的研究提供借鉴,并打开一扇新的窗口,扩大研究者的视野范围。研究者凭借本书所收录的文章,可以站在更加国际化、体系化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网络刑法研究的现状及趋势,加深相关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本书的外国作者及合作专家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信息法学与法律信息学教授,维尔茨堡大学机器人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深耕网络刑法多年,治学严谨,著述颇多,影响甚深,此次合作既提升了本书的质量,也扩大了本书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本书文章的作者也均是国外知名学者,对网络刑法皆有深入研究,其著述非常值得借鉴参考。
网址:德国“明星”刑法学教授们关于“网络犯罪”的前沿研究集锦 http://c.mxgxt.com/news/view/33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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