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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5 06:22

#鹿哈直播带货# 【律师解读“山寨明星”:误导消费者博取流量获利或违法】#山寨明星误导消费者博取流量获利或违法# “模仿明星”较早可追溯至上世纪末。当年,东南卫视推出的电视节目《开心100》曾有“开心明星脸”环节,邀请长相酷似明星的素人来节目表演,深受观众欢迎。该节目也成为当年的收视王牌。

如果说,过去“模仿明星”仅限于模仿形象或声音,如今随着“明星”和“流量”被认为是牟取利润的捷径,“模仿”也促成了一系列打着法律“擦边球”的行为。2015年,某草根歌手曾因外表长得像汪峰,便打着汪峰的旗号商演、开展营销活动,后被告上了法庭索赔近50万元。“山寨版林俊杰”则曾用林俊杰的名字开酒吧、做商演,在海报上甚至连“模仿秀”三个字都没有打上去,引得林俊杰经纪团队怒斥其涉嫌欺诈,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取证。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此前表示,所谓“模仿”和“山寨”都并非法律概念,所以很难界定其侵权的界限。“但冒充明星并进行商业活动的,可能会涉及侵权。”以当下“ESO”的现象为例。首先“鹿哈”“王二博”等名字与真正明星的名字并不完全相同,起这样的名字主要是为了“搭便车”,在法律上讲,无法定义其侵犯姓名权。但ESO成员通过在姓名、行为等方面“山寨明星”,或用模棱两可的字眼误导消费者,进而博取流量并获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赵虎表示,虽然ESO成员称其没有签约公司,但其个人也算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

而对于“山寨明星”是否会侵犯明星本人的名誉权,赵虎表示,如果只是模仿艺人行为,并没有贬损艺人形象,或者让不明真相的人混淆并对艺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就不会侵犯其名誉权。(北京商报综合报道) #鹿晗# 鹿晗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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