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道明“改稿”不是权力行为,没必要过敏

发布时间:2024-12-29 10:00

  昨天,一篇题为《陈道明席地而坐,为我亲手改稿》的“记者手记”,在新闻圈引发了较大的争议。直率的批评认为:那位记者以“粉丝”的心态进入采访,且让采访对象审稿,丧失了新闻业的职业尊严。难听的说法就是“丢人”。

  我认为,在这个争议中应当主要看两点:其一,这篇作品本身如何评价;其二,我们如何看记者与采访对象的权利关系。核心在后者,这一事件提供的思考价值也在后者。

  我们要评价的作品,并不是“记者手记”中提到的那篇被陈道明修改的《做文化的人首先要有文化自觉》,而正是描述了陈道明修改稿件过程的“记者手记”本身。那实际上已是一篇人物报道。这位记者通过让陈道明看稿、改稿,不仅争取到了更多近距离接触、观察采访对象的机会,而且争取到了让采访对象自然展现其性格特点的机会。这不就是人物报道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吗?

  因此,如果这篇报道本身使人们看到了一个以前没有看到过的陈道明,或者陈道明更为丰富的一面,那么我们不是应当对这篇报道做出肯定的判断吗?至于记者被人改稿是否丢脸,我觉得,这个问题在作品评价之外。而且,这是一种低于采访报道本身的考虑。

  抛开记者是否丢脸和是否应当在报道中展示丢脸的问题不谈,我们做过记者的人,难道还少被人改过稿子吗?但被不同的人改稿,性质可能就有很大不同,因此评价也就有很大不同。

  一个记者的稿件被编辑修改,被自己的领导修改,那是常事。这都在新闻业的专业流程之中,因此毫无争议。

  一个记者的稿子,也可能被新闻媒体之外的上级领导和采访对象的主管机关审核修改,虽不在新闻传播的专业流程之中,却也在权力运行的流程之中。也没法争议。

  最后一种是:记者的稿子被专业流程和权力流程之外的采访对象修改,这是争议性最大,也最具有思考价值的行为。

  按理说,采访对象并没有改稿的权利,因为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对稿件负责,稿件是他们的“主权范围”。那位采访陈道明的记者,无论是出于粉丝心态,还是为了争取陈道明更多的接触机会,向一位电影明星过多地让渡了这种本来是她的编辑、领导和权力机关才拥有的权利,这就伤害了许多业内人士的职业尊严。

  如果说那位记者在这种修改权的让渡中出于粉丝心态而放低了自己的身份的话,她没有意识到的是,她也同时放低了所有同行的身份。这正是“丢人”评价的心理共鸣。如果是她仅仅丢了自己的人,不会产生这么大的反响,她肯定是“丢了大家的人”。人们可能觉得,让一位电影明星来修改记者的稿子,整个记者行业都为之蒙羞。不过,这种微妙的心理波澜,已经和权利问题关系不大了。

  采访对象肯定没有改稿的权利和权力,但是,他们是否还有其他的权利呢?这可能是记者们不愿意去想的,因为它至少麻烦。但无视这样的权利问题,却可能给采访对象带来麻烦。有的记者为了保证自己的传播意图篡改采访对象的引语,断章取义,还按自己行文的逻辑添油加醋。记者当时没有听清,记录不准确,还在其外。结果,就是使采访对象后悔接受采访,导致记者整体不被信任。这对新闻业好吗?

  如果仅仅从新闻界的权利来考虑,我们就不会去理解人们为什么会接受记者采访。

  在我看来,接受记者采访是一种风险:这是一个人把自己的思想转托给另外一个陌生人来表达,然后十几万、几十万份地复制、传播,并永久保留,面对当世、后世的审视和评价。而经过记者的记录、整理、成文,再到其他人的修改、编辑、审阅、校对,直到领导签字付印——在整个新闻工作流程之后(这个流程对于被采访者来说是一个神秘的“黑箱”),被采访者不知道自己说的话最后会是什么样。这需要多大的一种信任呢?这种信任为什么产生,又靠什么保证呢?

  由于这种信任的缺乏,有一些人干脆从不接受采访,就是规避这种风险。而这种消极的倾向,是新闻工作面临的真正风险。

  因此,我一直觉得,采访活动是两个主体的合作,合作的基础是什么呢?是信任。那么,在没有信任的情况下又拿什么换呢?是权利。就是承认采访对象的权利。如果没有权利改稿,看一眼你稿子的权利有吗?看了之后,指出你在哪里误解了我的原话的权利有吗?这个不叫“审稿”,因为这不是一种“权力”的行为。

  我觉得,在新闻记者的职业权利和采访对象的权利之间,有值得讨论、协调的空间。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案例中,虽然记者允许采访对象直接改稿的行为是有争议的,但这个案例恰恰反映了记者尊重采访对象的权利所得到的积极回报。这也是这个案例积极的意义。

  美国新闻学者罗恩·史密斯在《新闻道德评价》一书中,专门讲到记者向消息来源核实事实和引语的不同方法,其中,得到肯定的记者行为,是向采访对象复述报道内容:

  “在《时代》、《国家地理杂志》和《纽约客》这样的期刊中,复述是件平常事。有些大城市的日报如《费城问询报》和小报纸如依华的《基卡克日报》一样都履行复述这一程序,篇幅较长,内容较难的报道更是如此。”

  尽管一些记者担心“复述引言的危险之一是新闻来源会说‘我没有这样说过’”,但仍然“有些记者让新闻来源审查报道。《华盛顿邮报》的杰伊•马修斯声称在过去10年里,他一直向新闻来源复述报道或是将报道传真给他们。”“记者史蒂夫•温伯格说,10年来自己始终坚持做到复述,他相信这一行为‘已经使报刊和书籍更为准确、公正和全面。’温伯格反对那种认为复述会使新闻来源过多干预新闻工作的观点,他向新闻来源说明他会考虑他们对报道的所有意见,但保留改与不改的决定权。”

  当然,“陈道明为我亲手改稿”还是有些过分了。我们不谈被修改的稿子如何,陈道明修改的效果又怎么样,至少,陈道明对于新闻这个行业的职业尊严和权利感可能缺乏了解。记者主动承诺、践诺让他看稿,看起来无可厚非,但让他看稿的结果,不仅导致了采访对象的探讨和商议,而且导致了采访对象现场直接“改稿”的客观事实。而记者也没有来得及——或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好意思——及时阻止陈道明在稿件上直接修改的行为。于是,一个在新闻界引发争议的事件就发生了。

  认真说起来,陈道明的“改稿”行为,其性质仍然是“建议”,这也是他自己说过的话,因为,这并不像记者的编辑和领导的改稿那样,是一种权力行为。他建议修改的话,如“情绪有些激动地”,“语重心长地”,“知名表演艺术家”等等,主要是涉及到他自己的形象,且都是谦抑性、客观性的修改。而对于最引发争议的修改标题,他最后说的是:“题目你再斟酌一下,自己做决定吧”,实际上是承认记者和编辑的职业权利。

  因此,我觉得,对于这一事件,新闻界朋友的反应不必过于敏感。对新闻业的职业权利和职业尊严的威胁,主要还不是采访对象的这种权利。

  至于记者把这样过程写下来是什么样的心态——有朋友说这种炫耀恶心,我觉得,她写出了陈道明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比她自己怀着什么样的心态要重要。专业的人、理性的人看不太惯粉丝心态,也会觉得这与一个专业性的工作不太相符。但当下中国粉丝心态实在太普遍了,且不限于对演艺明星,记者这个人群何能独免?在我这个年纪,不仅不会追星,也已经不再对“追星”的真实情感感到可笑,更不要说“恶心”了,我只会对那些并非出于真心的推崇和膜拜感到恶心。 团结湖参考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网址:陈道明“改稿”不是权力行为,没必要过敏 http://c.mxgxt.com/news/view/56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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