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劳动还是劳务关系?高校与临聘教师之间法律关系辨析

发布时间:2025-01-01 12:20

高校与有正式编制的教师之间构成聘用关系,这个实务中基本没有争议,但同时大家也知道,高校除了有正式编制的教师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临聘教师,这些临聘教师与高校之间应当构成什么关系呢,发生争议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现实案例

(一)苗某为甘肃财贸职业学院2019年9月聘请的临时代课教师,截止2020年12月,其被甘肃财贸职业学院聘请已经超过1年。甘肃财贸职业学院虽然认可苗某是其2019年9月聘请的临时代课教师,但对外称苗某未与学院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二)刘某于2017年7月14日应聘到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担任教师工作,但一直未与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亦未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因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加班费等产生争议,刘某将清华大学附属中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裁判。

二、法律规定

关于高校与其教师之间构成何种关系,目前适用法律规定主要有: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根据该通知,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但实践中,该通知主要适用于高校与有正式编制的教师之间,及对于有正式编制的高校教师,其与高校之间构成聘用关系。对于临聘教师,目前普遍认为暂不适用该通知,也不构成聘用关系。

(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据此,实践中普遍认为,对未与学校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教师,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根据该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事实劳动用工关系的,劳动关系成立。即劳动关系并不以劳动合同为必然要件,当前部分高校为逃避与临聘教师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故意不与临聘教师签署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否认双方间劳动关系,其实是错误的,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三、其他观点

(一)劳务关系。部分观点认为高校与临聘教师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劳务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从这个区别看,高校与临聘教师之间恐难简单认定为劳务关系。

(二)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还有少部分观点认为高校与临聘教师之间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依据理由主要为《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相关规定,对此笔者不能认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同时根据该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若根据以上规定,高校与临聘教师之间恐难简单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四、总结建议

(一)总体来看,高校与临聘教师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高校应当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的要求,规范与临聘教师签署劳动合同,否则对临聘教师是不公平的,所属高校也可能涉嫌违法。

(二)高校与临聘教师之间法律关系争议,深层次看其实是高校等事业单位管理乱象在法律领域的反映。目前高校与有编制的教师之间构成聘用关系,与没有编制的临聘教师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事实上造成同一单位同岗位人员之间身份的不平等,并由此造成同工不同酬等连锁反映,这些问题短期内恐难解决,估计只能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才能逐渐消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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