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基本案情
徐某与戚某曾系情侣关系。二人恋爱期间,戚某以偿还网络借贷平台、信用卡及他人欠款为由,多次要求徐某转钱,并承诺过段时间还钱。自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徐某通过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向戚某转账共计522983元,期间戚某向徐某转账共计81030元。经多次追要无果,徐某诉至射阳法院,要求戚某还款441953元。
戚某认为其与徐某之间没有借贷合意,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且案涉款项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开支。
裁判结果
射阳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依据其向戚某的转账凭证,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戚某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根据戚某本人的陈述,徐某给戚某的钱除了不到三分之一用于共同生活,剩余款项都是用于偿还网贷及信用卡,并且徐某在此期间也向戚某催要过欠款,显然徐某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徐某向戚某支付的款项主要为借款。
徐某主张戚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其转账81030元,在其向戚某交付的款项中扣减后,要求戚某还款441953元。考虑当时双方当事人处于恋爱期间的特殊关系,存在部分资金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该部分费用应以扣减,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戚某向原告徐某偿还借款400000元。
法官说法
区分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对借贷合意的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审查重点在于双方在恋爱期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分手后的电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方面,是否存在事后追认借款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徐某提交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徐某多次追要转账款项,戚某抗辩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徐某与戚某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系借款,扣除恋爱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合理开销外,其余部分戚某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网址: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http://c.mxgxt.com/news/view/66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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