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与公司非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网红主播与公司非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近年来,随着网红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普遍。然而,这种合作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案件背景】
李某于2018年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李某聘请该公司作为其经纪人,公司提供培训及推广服务,帮助李某成为知名网络主播。在合同期内,公司负责提供直播设备和场地,安排李某的直播活动及商业活动,并代理与演艺相关的各种事务。李某有权参与商业活动的策划,了解直播收支情况,并对个人形象定位提出建议。直播内容和时间由李某自行决定,收入则根据直播平台的礼物收入和公司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配。
【争议焦点】
2019年3月,李某因直播收入较低,单方面解除了合作协议,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则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不服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并未体现出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应当认定为民事关系。
【案件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公司提供了培训、推广和直播设备等支持,但双方的合作更多的是基于平等协商和利益分成。李某有权决定自己的直播内容和时间,收入分配也是根据约定的“阶梯式”分成方式进行。因此,这种合作关系更符合民事关系的特征。
【结语】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判断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的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权责分配、合作方式以及收入分配等因素。只有当这些因素体现出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时,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应当认定为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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