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与外卖小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5-01-16 16:30

【案例简介】

某互联网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百度外卖送餐员的招聘信息,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得到工作岗位,使用百度外卖软件送餐,电动自行车、工作服、工作帽以及员工培训均由该公司提供。后齐某在外卖派送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损害。齐某要求确认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互联网公司认为其承接苏州地区的百度外卖业务后,只从事信息技术,外卖业务都转包给了案外人某服务部,因此与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为此提供了其与某服务部的《服务协议》以及齐某与某服务部签订的《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经鉴定,《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中齐某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从事百度外卖送餐工作,而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苏州地区百度外卖服务,故齐某的工作内容与公司的业务相吻合。齐某与公司均属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公司主张与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中齐某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不予采信。且一般劳动者从事外卖服务系基于对外卖行业模式的初步认识,《服务协议》系公司与某服务部的内部协议,不足以对抗外部第三人。综上,结合公司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发放工具、提供员工培训等情节,认定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

互联网经济模式在带来便捷、高效、自由的创新服务体验同时,也在法律关系认定上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互联网经济涉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本案中,公司认为自己只从事信息技术,外卖“纯劳务”业务都转包给了第三方,因此与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立足劳动关系具有的从属性基本特征,综合分析了该类互联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监督和管理行为,衡量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受控性”程度,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保证网络经济活力与保障劳动者权益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会基于结构的不平等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若基于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只需初步证明其在一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受用人单位指派、管理和监督,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法院即可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为保证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议符合劳动关系条件的互联网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享受互联网经济模式带来的红利之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劳动保障。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12022018年度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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