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最新发布:这些情况下,骑手、外卖主播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除了传统的职业外,还出现不少新职业,比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那么,这些新业态下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权益如何来保护呢?今天(4月2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南京两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整体情况,其中特别提到了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21年南京基层法院新收劳动人事争议一审案件10076件,二审新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947件。此前5年,此类案件每年在8400件到8900件高位运行,去年首次破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王俊介绍,“受新冠疫情持续性影响,餐饮、酒店、旅游、健身等行业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能力受限,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教育培训机构关闭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批量裁员等类型的案件增多。”
当下,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新产业催生了全新的用工方式,新职业从业者和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直接关乎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南京中院今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市民张某进入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工作,任职骑手一职,入职后签订了《个人劳务合同书》。工作5个月后,张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大腿、手腕骨折。由于公司不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张某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长吴晓静介绍,“在采用专送模式的情况下,外卖骑手跟站点、平台企业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是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一般没什么争议。但签订了其它协议我们也会认定实际情况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每天考勤、劳动报酬是否是定期的。” 法院综合考量,尽管张某签订的是个人劳务合同,但他是直招的全日制骑手,按月获取报酬等,应当认定与这家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赔偿上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而在另外一起案件中,胡某应聘了一家供应链公司的网络主播,进行直播带货,除了每月7000元固定报酬还有销售提成。在离职时,胡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双方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等都由这家公司安排,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人身、经济从属关系,构成了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
吴晓静介绍,“在签订用工协议时,要看清楚协议的内容以及协议性质,在平时工作时要注意积累用人单位如何对自己进行管理的证据,以及相关报酬的记录都需要保存。”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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