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韩国大法院做出限制未约定使用期限的明星代言照片的判决

发布时间:2024-12-16 11:01

近期韩国大法院针对广告拍摄合同(以下简称"广告合同")项下广告模特的肖像权使用期限问题做出了较有意义的判决(大法院2017.7.21.宣告2021DA219116判决)。相关判决中的被告为网上饰品销售商,其在与原告广告模特签署完广告拍摄合同后,拍摄了原告佩戴有其销售饰品且可识别为是原告本人上半身的照片,并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报酬,事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照片的使用期限,而产生了纠纷,原告自此向法院提起了请求禁止侵犯其肖像权、预防妨碍的诉讼(以下简称“本案”)。

二审首尔高等法院认为,在本案照片中饰品的整个销售期间内,应当视为原告已经允许被告可以不受期限的限制将照片用于商业目的,所以并没有支持原告肖像权侵犯的主张。然而韩国大法院却判定使用期限是应当被予以限制的,因此撤销了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给了首尔高等法院进行重审。

韩国大法院认为,肖像权是受宪法保障的权利,即使肖像权人对于照片拍摄行为本身表示了同意,但在判断时也仍应当对当时做出该同意的原因和过程、支付的报酬是否等价公平、相应的公开方式是否在当时可以预见、如果肖像权人在当时已经知道了该等公开方式的情况下是否会要求另外做出约定等情节予以综合考虑,因此在超出社会一般认知和交易惯例通常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开的,是须得获得肖像权人(被拍摄者)另行同意的,且拍摄者或公开者还应当对于已经获得了肖像权人(被拍摄者)的同意以及是在已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公开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大法院还指出,对于合同中字句的客观含义没有做明确约定,且一方当事人针对相应内容做出的主张会给对方带来譬如权利放弃等重大不利影响时,应当就相关约定的含义做出严格的解释。

韩国大法院依据上述法理判定,在本案广告合同上,原告虽然同意被告可以为了饰品销售的商业营销目的而使用本案照片,但另一方面从①本案照片可能被广泛散布,将使用期限解释为赋予被告不受限制期限地使用,实际上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剥夺,会给原告带来重大不利的影响,而只有当可以证明有明确约定使用期限乃至存在与之相当的约定时,才可以认定为无限期使用的情节;以及②广告合同中明确规定肖像权归原告所有,因此很难断定原告在签署合同的当时,就已经预见到了被告会无限期地使用本案照片的情节;还有③即使原告收取了一定的报酬,也得根据当时原告同意拍摄的原因和经过、照片的公开范围和使用目的、照片上可识别为原告的程度、且如果原告知道本案照片是不受期限限制可无限使用的话是否会另做约定,以及与本案饰品相类似种类的饰品在交易惯例下的一般销售周期(照片模特的更换期间)等情节来看,认定本案照片的使用期限存在一定范围限制的判断,更加合理。

综上,今后在解决肖像权使用许可期限和范围的问题上,在肖像权人根据签署的广告合同拍摄了可识别其本人照片的情形下,即使肖像权人有准予对方对照片进行使用,但除非双方已就使用期限达成了明确约定的情形外,照片的使用期限应当结合合同签署当时的原因、公开方式的可预见性等因素进行判断,而该大法院的本判决将作为先例,在限定使用期限范围的判断上,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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